2009-09-04 09:11
(9月9日修改)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壁球协会主办、承办和批准的全国单项竞赛。
一、运动队、运动员
(一)运动员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
(二)运动员严禁服用违禁药物,违犯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依法处理。
(三)运动队、运动员须遵守赛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赛会安排。准时参加赛前技术会议,无故迟到、早退者以自动退出比赛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需提前向裁判长请假。
(四)运动队、运动员在参加开、闭幕式,欢迎、欢送酒会,颁奖仪式和赛前入场式时须服装整齐(代表队须服装统一),准时到场。
(五)比赛中要尊重和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如对判罚有异议应按规定进行申诉,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500元,申诉成功退还申诉费,否则不予退还,申诉费缴承办单位。
(六)运动队、运动员无故弃权或获奖运动员无故不参加颁奖仪式取消比赛成绩,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裁判长允可,予以保留成绩。
(七)比赛中凡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或行为,中国壁球协会将视情节给予运动队或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由于恶劣行为造成一切损失和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以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八)运动队、运动员不得故意中断比赛或罢赛,如出现此类违纪行为,中国壁球协会将视情节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
(九)临场裁判员的判决一旦做出,运动员、教练员必须服从。如仍纠缠,临场裁判将按照《中国壁球单打规则》第17条规定“球场里的行为”加以处理。若因纠缠、争论,比赛超过5分钟的时间无法恢复,则按罢赛论处。
(十)正确对待比赛胜负,禁止搞交易、打假球、消极比赛,如违反并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十一)赛事期间,打架斗殴者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如触犯法律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视情节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十二)严禁在赛区赌博、打麻将,违者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如触犯法律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视情节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十三)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禁止酗酒,禁止在体育场馆及公共禁烟场所吸烟,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十四)比赛中领队、教练员在以身作则的基础上,要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将肇事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如因管理不严而导致比赛发生斗殴行为,将严肃追究领队、教练员的责任,直至建议其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各队(人)抵达赛区,要注意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
二、裁判员
(一)裁判员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裁判员守则》。
(二)裁判员须遵守赛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赛会安排,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恪尽职守,为比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裁判员须按时赴赛区报到,否则给予取消裁判工作资格,费用自理的处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事先请假者除外)。
(四)裁判员须严格遵守裁判纪律,严禁饮酒、赌博、打麻将。
(五)裁判员须认真钻研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和裁判法,精通业务,熟悉各项管理规定。
(六)裁判员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国壁球协会《裁判员行为规范》。裁判长须认真学习、严格遵照中国壁球协会《裁判长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七)接受临场任务后,裁判员应认真充分地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完成临场任务。如果因准备不充分、思想不重视或其它原因,导致临场中出现明显失误,裁判长经与技术代表研究确定,可立即由替补裁判员更换其任务,并视情作进一步的处理。
(八)比赛期间,裁判员应主动回避与各代表队非公务接触,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执裁资格。
(九)裁判员应坚持原则,维护职业道德和自身人格尊严,不得接受宴请,超规格接待,馈赠礼品、礼金或高消费娱乐活动,如有违反并经查实,立即取消执裁资格,费用自理,遣离赛区,并视情节作进一步处理。
(十)裁判员玩忽职守,违反裁判职业道德,不秉公执法,故意偏袒,参与各比赛队间的“君子协定”,经查属实,立即取消执裁资格,费用自理,遣离大会,直至给予降级、撤销裁判等级、全国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一)裁判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将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违反全国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壁球协会。